2013年12月颁布的公积金新政,最大的一点改变就是老规定是首套使用商业贷款,二套房使用公积金的话可以算首套,首付只用3成。新政是既认房又认贷,也就是不管首套是否使用公积金贷款,再买第二套房都按照二套房标准衡量,最低首付是6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贷款的。

解读:在武汉房管部门无住房信息并且无公积金贷款买房记录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金额不足60万元)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解读:房子的数量以家庭为单位

     首套住房在140平以下可再次申请,超过140平即使是卖了也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有网友分享过卖了141平的房子结果不能使用公积金了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职工家庭成员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系统的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解读:只要能查到目前有2套或以上住房,或者贷款记录有2次以上,均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也就是说你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即便是卖一套也不能再用公积金。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借款人一方偿还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解读:结婚期间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离婚后再次申请公积金,依然按照二套房标准认定!所以假离婚在公积金上面似乎行不通!